(资料图)
梁某海、李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某、曹某平、陈某、郭某等人在山阴县马营乡芍药沟村火坡非法开采煤层,经鉴定,开采破坏的煤炭资源总量达7647.24吨,非法采矿破坏煤矿资源量价值458834.40元。2015年冬及2016年初期间,被告人梁某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山阴县马营乡偏岭村大石坡非法开采煤层。经鉴定,其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总量4782.73吨,非法采矿破坏煤矿资源量价值239136.50元。
【裁判结果】
朔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海纠集被告人李某、郭某、曹某平、陈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私挖乱采,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五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海等五人一年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十万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梁某海非法采矿破坏煤炭资源价值人民币697970.9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被告梁某海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煤炭是18世纪以来的主要能源之一,被誉为“黑色金子”“工业食粮”,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能源安全,梁某海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多处非法开采煤层,严重损害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破坏当地煤炭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煤炭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既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犯罪,又坚守法律底线、防止“拔高”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最大限度保护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基础上,加大对被告人的教育警示力度,判令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对当地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形成震慑,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